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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法律应对

——电影《妈妈不哭》的启示

时间:2019-09-19 09:04 作者: 刘宗珍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韩国电影《妈妈不哭》赚足了观众的眼泪,入围第17届釜山电影节的广阔镜单元。电影情节悲惨,案情更是引发观影者共情,故事结局难以满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如何妥善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一时成为社会热议话题。

这部电影的成功,或许还在于对各种矛盾的精彩呈现。针对同一案件,人们会从不同的视角去探究。不可讳言,电影反映了少年罪错行为法律应对方面的多重问题。

矛盾与问题

这部电影主要讲述少女恩雅被男同学所害,其母为其复仇的故事。单亲妈妈金柳琳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女儿恩雅搬到另一个城市,开始了全新的生活。情窦初开的恩雅暗恋上了同班同学尹祖韩。她主动给尹祖韩发信息,提出想把自己做的巧克力送给他,尹祖韩看到信息后约她晚上在天台相见。谁知外表文质彬彬的尹祖韩实际上是一个小混混,他伙同另外两个小混混将前来见面的恩雅捆绑轮奸并拍下视频。恩雅将这一切发短信告诉妈妈,报警后,警察找到遍体鳞伤的恩雅并将施暴的三人抓获。然而法庭却以恩雅先发短信给尹祖韩,且在恩雅身上只找到其中一人的DNA为由,判决其中一人一年半有期徒刑,其他人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恩雅和妈妈对裁判结果很不满意,但也只能无奈接受。不久,这些小混混用视频要挟恩雅,变本加厉实施侵害行为并再次拍下视频。惨遭蹂躏心灰意冷的恩雅最终选择切腕自杀,临死之前的她为妈妈做了生日蛋糕并写上“别哭妈妈”。妈妈回家发现浴缸中惨死的女儿并看到女儿手机中的视频后彻底崩溃。之后,她去找那群混混理论,结果反被嘲笑且被毒打。她终于明白即使有证据,这些混混也不会受到太严重的惩罚,于是决心为女复仇。当她杀完其中两个小混混后,准备杀死尹祖韩时,尹祖韩谎说自己是被逼迫的,因此得到谅解。然而,警察的调查结果显示,尹祖韩才是幕后主使。得知真相的妈妈无比愤怒,就在她要杀掉尹祖韩时警察赶到了,她被警察一枪击毙。

影片呈现了几个冲突,集中反映了青少年犯罪领域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暗恋中的信任与信任被利用的冲突,说明很多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案件实际是熟人作案;女孩被侵害后的忍气吞声与凶手逍遥法外的冲突,暴露了未成年被害人常常因恐惧而选择沉默的社会现实;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与被害人对公平正义司法期待的冲突,此时司法裁判无助于被害人权益的修复。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影片中还有一个细节,即恩雅闺蜜的父亲就是调查本案的警察,他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恩雅被第一次侵害时自己的女儿是目击者,然而他的女儿并没有向自己报告好友被侵害的真相,与此同时,这名警察出于保护女儿的本能,也没有说出女儿可以做目击证人的事实。

和国际做法相一致,韩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罪错问题上也比较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在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有效惩戒及犯罪治理与预防上则明显不足。

电影提出了法律如何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问题,是应当侧重以刑事手段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还是要侧重保护,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多的改造、矫正和教育的机会与空间。或许在更深远意义上,它提出了法律在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同时,如何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电影也反映了在刑事审判领域,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考虑,司法裁判可能不会对犯罪人进行实质性的惩戒,从而导致类案再次发生以及被害方的“私力救济”问题。

源头矫治 侧重预防

秉承“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法律理念,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各国大都采取了特殊性立法模式。作为法律主体,未成年人的确有其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身心仍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心智尚不健全,行为动机呈现复杂化倾向,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应区别于成人。而且,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常与生长环境相关,家庭和社会难逃责任。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应当回归未成年人主要生活场域,查找问题根源,合理明确法律责任,以便进行源头矫治。同时,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治理,既要凸显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价值,更要强调预防犯罪的目标价值,不仅要预防犯罪者本人再犯,也要预防其他成员基于模仿等原因实施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更要防止因打击不力而引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报复仇恨行为。

2016年11月1日,我国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有效应对我国未成年人罪错问题具有较好的指引意义。该意见首先强调要加强青少年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突出学校和家庭的教养责任,通过积极的教育引导等举措有效地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消灭在源头;同时,该意见还强调了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要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明确表示了打击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的坚定立场。

少年司法政策应坚持源头矫治,注重犯罪预防的价值目标。对此,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对犯罪本身的认知程度,合理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科学界定其法律责任范围。应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类型化,细化分级干预机制,积极从源头矫治犯罪。

应高度重视再犯预防,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或再犯能力。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人格、动机乃至家庭环境的调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定期回访,要更多关注引发犯罪行为的诱因,消灭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对未成年被害人,应积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他们不应忍气吞声助长罪恶。同时,应加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细化法律补偿机制,满足他们对司法正义的渴望和诉求,避免其走上“自力救济”的道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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