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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能“冻”不能“动”?

时间:2024-11-04 11: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人体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因现有法律尚未明确其法律属性,当事人诉请取回存放于医院冷冻保存的胚胎,是否合理?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冷冻胚胎返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王氏夫妇委托医院冷冻保管胚胎6枚,冷冻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胚胎冷冻保管费用1680元,并续费至今。后王氏夫妇想找医疗技术更好的医院试行辅助生育,不愿再委托医院保存,要求医院取回胚胎时,却遭到了医院拒绝。医院认为王氏夫妇贸然取回可能进行胚胎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且王氏夫妇并无自行保存胚胎的能力,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道德风险,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双方交涉未果,王氏夫妇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返还王氏夫妇委托其保管的6枚冷冻胚胎。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王氏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与王氏夫妇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王氏夫妇对保存在医院处的6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来否定王氏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理由。在王氏夫妇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医院处的情况下,医院应将案涉胚胎返还给王氏夫妇,故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王氏夫妇存放在其处的6枚人体冷冻胚胎交还给王氏夫妇。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人体胚胎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它包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是具有生命属性的特殊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本案中,案涉胚胎在生命伦理上与王氏夫妇有最密切的联系,王氏夫妇是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案涉胚胎的民事权益。但胚胎承载了人格、伦理的特性,法律法规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故权利人在取得胚胎后,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由于冷冻胚胎的脆弱性和独特性,胚胎保存需要特殊的设备和严格的条件,权利人应寻求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转运和存储胚胎,过程中如发生风险,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专家点评

随着我国人口出生率的持续降低,各地相继出台政策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并逐步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当前,社会公众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的需求日渐增加,司法实践陆续出现涉冷冻胚胎纠纷的新类型疑难案件。冷冻胚胎涉及法律、医学、伦理等诸多领域,在现行法律法规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在不断探寻其法律性质、权属及其处置模式。该案中,鼓楼法院支持原告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肯定了原告对胚胎享有的保管、处置等权利。该判决充分考虑到了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特殊性,结合了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契合法理精神。

冷冻胚胎作为具有发展成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其处置权主体是冷冻胚胎返还纠纷的核心争议问题。涉案冷冻胚胎承载着原告夫妻的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原告夫妻具有最为密切且不可割裂的联系,应当肯定原告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不得以原告不具有胚胎储存条件为由对抗其对案涉冷冻胚胎享有的正当权利。由于冷冻胚胎基于生育、保管、合约以及血缘上的联结产生了新型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人类冷冻胚胎纠纷涉及多方利益,在法律适用上应结合民法典关于权利的一般规定和人类胚胎的规定,采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认定,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公众接受度,更好地回应现代技术给法律带来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人均不得将冷冻胚胎用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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