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8-02-05 15:20 来源:潼关检察 点击量: 次
近日,经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潼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郭某因无钱吸食毒品,便四处找机会弄钱。2017年2月26日,郭某用一铁棍将一家门撬开,进入室内寻找盗窃物品未果后离开,但其撬门过程中将手弄破,血迹遗留在室内柜子上。不久后的5月15日下午,郭某发现被害人张某家中无人,房屋门系木门且不牢固,便用身体用力撞开门,在室内将一黑色皮包内人民币100余元盗走,匆忙逃走时将自己没有喝完的饮料瓶遗留在被害人张某的家中。
郭某在该现场遗留的饮料瓶上痕迹及血迹和其血液进行DNA鉴定对比相一致。该案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郭某对其犯罪事实一再狡辩, 但DNA鉴定报告摆在眼前,铁证如山让郭某无话可说。
检察官提示:远离毒品,远离犯罪,否则,身陷囹圄时后悔莫及。
编辑:潼关政法委
上一篇: 市县两级院联合进行安全防范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