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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员额办案机制运行平稳

时间:2017-07-24 17:21 来源:潼关检察 点击量: 次

实行员额制改革后,潼关县检察院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首先,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规定普通刑事案件逮捕、起诉时由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拟作不捕、不诉决定时,应当请示检察长后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这样既赋予检察官办案中相对独立的权力,又肯定了检察长对司法办案的领导权和检委会的决定权。

其次,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将担任领导职务的员额检察官纳入轮案序列,坚决杜绝“入了额不办案”现象。案管办受理案件后,采取应用系统中的自动轮案方法将案件分配到员额检察官,同时要求员额检察官在每起案件办结后将纸质卷宗、电子卷宗交至案管办,由案管办组织专人开展质量评查,通过这种方式倒逼检察官在办案中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员额检察官办案以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不起诉案件3件5人;担任院领导职务的侦监、公诉部门员额检察官分别办理了一定数量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担任院领导的自侦部门员额检察官参与了所管部门全部案件的办案过程。 

编辑:潼关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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