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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批捕假药嫌犯 保卫群众用药安全

时间:2019-03-06 15:16 来源:潼关政法网 点击量: 次

2019年3月4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销售假药一案,并于次日即对此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予以快速批准逮捕。

此案能够快速批捕得益于本院贾成民检察长高度重视,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从2017年开始,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在网站上销售名为“百草灵蛇丹”、“黄精蝮蛇丸”等11种药品,根据初步调查,涉案药品在外包装上既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嫌疑人也不能提供合法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疑似假药。为了使案件办理顺利进行,本院积极引导公安和食药监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建议食药监部门对查扣的药品进行真伪鉴定,得到了公安和食药监部门的采纳。后经渭南市食药监局对涉案药品进行鉴定,最终确定王某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

办案检察官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和食药监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查清了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为潼关县检察院快速批捕嫌疑人,及时打击犯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后,本院将继续坚持“快捕快诉”的工作原则,尽快将此案移送法院审查起诉,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检察官提示:

近年来,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以假乱真,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严重侵害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影响恶劣。潼关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行为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统一执法标准,形成打击合力。同时强化宣传教育,对制售假药的危害、真伪的识别和防范进行宣传,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引导群众提高自身保护意识,让群众购药再无后顾之忧。

法律链接:

提前介入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提前介入机制,通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提出侦查建议,确保能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同时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销售假药罪 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即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潼关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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