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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第三人签字注意事项

时间:2016-01-08 11:45 来源:潼关法院 点击量: 次

    在民间借贷中,出于各种原因经常出现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签字,该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不外乎存在三种身份:共同还款人、保证人或者借款见证人,而这三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着很大区别,但在司法实践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社会之间,亲戚朋友的关系或者碍于脸面导致第三人对签字较随意,为明确约定签字身份,进而导致各种纠纷,本文在第三人签字法律效果、风险做以分析概况。

    首先,我们应明确在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第三人在借据、收条、欠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表明其担保人身份的,应承担担保责任;而见证人与在场人意思相近,是指在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人,自然人,律师,借贷双方的共同认识的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证明、见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共同还款人则是第三人与实际借款人共同作为借款人的身份签字,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人。                

    针对实践中,第三人签字往往不注明身份,或者仅仅口头模糊表达签字身份,事后纠纷时又反悔引发纠纷的情况,笔者建议第三人签字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注意签字书写格式,无论第三人是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在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在自己的签名抬头前书写自己签字的身份,比如“担保人XXX,见证人XXX,借款人XXX”等字样。借款实践中,多发生第三人签字前留白,被人事后添加“保证人、借款人”等抬头等情形,为规避此种风险,也应在自己签名抬头前签字表明签字身份。此外按照民间交易习惯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如作为见证人签字,也不宜与实际借款人并排书写,签字在借款人正下方与借条抬头,并书写签字时间较妥。

    第二、从证据角度分析,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了举证责任,当出借人拿着借款人出具并有第三人签字的借条时,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第三人签字未冠名身份,但抗辩签字是见证人非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对此没有还款义务,第三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者就自己的签名做出合理解释,或者结合其他事实来认定签字身份。如果其能够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在借条上签名是以“在场人”或“见证人”名义,而不是以“保证人”或“借款人”身份签名的,则就不承还款责任;反之,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该事实,则可能以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身份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潼关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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