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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

时间:2019-01-10 17:28 来源:潼关政法网 点击量: 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不同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民间借贷合同既是实践性合同,又是非要式合同,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借款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借贷关系即可认定成立。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呈现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大,且借贷不规范、无担保、利息高等特点,使民间借贷审理及法律适用面临新挑战,加之存在职业放贷现象进一步增多的情况,进一步增大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度。笔者试图从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及如何人区分常见的名为其他纠纷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一、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一)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意思表示真实,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行为就受法律保护。

(二)利息约定。我国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利息。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效力,法律将其划定了两线三区:出借人在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即有效区。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利息约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效区。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在24%-36%之间,出借人诉讼主张利息,超过24%利率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即自然债务区。

(三)借款本金的认定。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民间借贷行为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实际出借金额应为本金数额。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债权人本人应就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给钱与出具借条的详细经过、先后顺序等细节、借款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以备查明借款事实。且审理过程中也会就双方陈述及其双方之间的关系、职业等进行综合评判。但是,民事案件审理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或债务人就自己的主张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就要承担因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1、提供借款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举证责任;

2、提供实际给付债务人款项的给付凭证、转账凭证等凭证的举证责任;

3、仅提供了债权凭证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继续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4、债务人抗辩给付或转账系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5、其他证明借贷关系合法的举证责任。

(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1、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履行还款义务或债权人提供的转账凭证系债务人偿还的他笔借款或其他债务的举证责任;

2、对债权人提供的借据的签名不认可时,提出申请鉴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举证责任;

3、其他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或是借款数额、利息与债权人所诉不符的举证责任。

三、应注意区分的名为其他类型案件实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形

(一)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当前一些案件,因借贷双方系合伙人,其之间的相互借款,极易与合伙经营的追加投资、合伙投资款、出资款相混淆。在审理类似案件中,首先要查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及借条内容,其次是要合理分配双方之间各自主张的举证责任,最后再分析双方之间签订的相关合伙合同,对合同的性质认定后,再对案件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进行认定。

(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判断是买卖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性质是基于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情况、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履行等双方交易的事实并结合各自主张的法律关系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既签订了借贷合同,又签订了买卖合同,或者是仅签订了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合同纠纷实为民间借贷纠纷时,在当事人提供了详实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为借贷关系有两种情形。

如果双方同时签订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但实际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相关的买卖权利义务,且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法院在查明相关的情况的基础上,会认定买卖合同系借款合同的担保,即该案件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如果双方仅签订买卖合同,未签订借贷合同,就需要主张为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只有证据间达到高度的盖然性时,其诉求才会得到支持。

(三)其他情形。另外,一些民间借贷案件背后,有的显现处时非法集资的情况,或是可能存在高利贷借贷关系,名为借款,实际存在借据的真实性问题,借贷关系存在不合法的问题等等,这些情况都需要在实践中对证据及借款事实的进一步审查和分析,防止出借人通过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等等。

编辑:潼关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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