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22 10:26 来源:渭南便民网 点击量: 次
2017年年初,潼关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一案,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本案可能存在漏捕情形,建议全科室对该案开会讨论。经过科室内部认真探讨,全面仔细审查案卷,发现李某某在本案中起到策划、组织作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并有逮捕必要,但公安机关并未提请批捕李某某。按照刑诉法规定,潼关县检察院向潼关县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并送达,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请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对建议书置之不理,既未对李某某提请批捕,也未将不提请批捕的理由通知检察院。
鉴于公安机关对追捕李某某的消极不作为,潼关县检察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潼关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纠正。随后公安机关发函对“未对李某某提请逮捕”的情况进行了回复,说明了相关理由,但其不提请批捕的理由并不成立。按照《刑诉规则》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2017年2月9日,潼关县院召开检委会,经讨论研究,决定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要求侦监科对此案后续全面、全程依法进行监督。公安机关接到逮捕决定书后,因李某某外逃未能执行逮捕决定,但已对李某某上网追逃,积极追捕李某某到案。
在该案件的办理中,潼关县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纠正了公安机关在追捕李某某时的不作为,为公安机关以后办理类似案件树立了标杆,忠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强势树立了检察权威、法律权威。
编辑:潼关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