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7 16:14 来源:潼关法院 点击量: 次
潼关县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5日,潼关县盐务局在对该县一酒店检查中,发现其在使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无碘盐,并当即要求整改。2016年11月11日,在潼关县公安局食药侦查大队和盐务局的联合检查中,该酒店疑似使用无碘盐,并当场扣押疑似无碘盐23.6公斤。经鉴定,疑似无碘盐中未检出碘含量。被告人秦某某也已供认。据此认为,秦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庭前,王院长认真阅卷。庭审中,在审判长王俊峰指导下,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相互分工,互相配合,整个法庭秩序井然,庭审活动有序进行。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进行了宣判,以被告人秦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院领导多次走上审判台开庭审理案件,不仅使院领导回归审判角色,而且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极大地调动了法官审理案件的积极性。
编辑:潼关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