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08 15:21 作者: 潼关政法委 来源: 渭南政法网
9月20日,经渭南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渭南市人民法院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芦某给予特赦,当庭释放。
芦某系潼关县社区服刑人员,因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二个月。2018年9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8年10月9日到潼关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矫正期限为一年又十四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为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符合条件的参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潼关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及时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走访、审核。经过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终依照《决定》予以特赦。
刚获自由的服刑人员也表示了对党和国家优惠政策的答谢,表明今后将遵纪守法,好好生活,报答国家和党的恩惠。
编辑:潼关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