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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检察大讲堂】党组成员杨莉娜解读《两高一部:偷窨井盖或触及故意杀人罪》

时间:2020-05-26 11:04 作者: 潼关政法委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潼关检察大讲堂】党组成员杨莉娜解读《两高一部:偷窨井盖或触及故意杀人罪》


5月25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大讲堂”上,党组成员杨莉娜同志为全体干警解读了《两高一部:偷窨井盖或触及故意杀人罪》。

【潼关检察大讲堂】党组成员杨莉娜解读《两高一部:偷窨井盖或触及故意杀人罪》


课堂上,杨莉娜同志围绕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此类行为,通过以案释法,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为全体干警进行了深入解读,并与全体干警共同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检发布的办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让全体干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

【潼关检察大讲堂】党组成员杨莉娜解读《两高一部:偷窨井盖或触及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提醒:

1、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窨井盖系特殊物品,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擅自移动窨井盖,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过失犯罪。

3、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编辑:潼关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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