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4 14:38 来源:潼关县人民法院
近日,潼关法院民一庭当庭成功调结贠某某与张某、大家财险陕西分公司、王某某、人保财险潼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到案结事了。
2019年11月22日9时30分许,裴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乘贠某某行驶至潼关县城关街道办税南路段时,张某驾驶陕E36661(临)号小轿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于张某操不当,与同方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陕AG3U19小型轿车相撞,致王某某驾驶车辆失控,与裴某某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裴某某和妻子贠某某受伤,贠某某被送往西安红会医院进行抢救,十多天后脱离生命危险,仅医疗费花费近100000元。贠某某由于经济原因,病情稳定后转院至潼关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一个多月后回家休养,身体有严重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需人照顾。该事故经潼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贠某某、王某某无事故责任。张某驾驶车辆在大家财险陕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某驾驶车辆在人保财险潼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双方当事人对贠某某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相关赔偿费用产生较大分歧,调解未果。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大家财险陕西分公司和人保财险澄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贠某某各项损失263475.67元。
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三方纠纷,案涉两个保险公司,民一庭前期已经审结裴某某与张某、大家财险陕西分公司案件,当事人均感满意。为使该案能尽快结案,使贠某某合法诉求得到最快赔偿,案件受理后,及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经承办法官王淑娥庭长询问得知,当事人双方均有调解意向。王庭长当即安排双方当事人背靠背调解,针对赔偿数额,王庭长先做贠某某工作,让其现实一些,扣减不合理诉请,前次裴某某案件就因为200元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裴某某坚持让法庭判决,但判决结果与调解结果赔偿数额相差不大,裴某某也很懊悔,希望贠某某能吸取丈夫裴某某教训,诉请要合理,贠某某也表示同意。之后,王庭长又做张某工作,张某表示鉴定费他不承担,王庭长向其解释,要调解双方都要让步,调解结案诉讼费可以减半,但鉴定费你得负担。如果法院判决,诉讼费你就得全部负担,你负担的费用比调解负担的费用要多,张某听后表示愿意调解。该案在调解过程中,潼关县交警大队到庭表示在事故发生后,他们还垫付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00元,请法庭能一并处理,王庭长当即联系贠某某核实,贠某某表示认可,愿意保险公司在其赔偿款中扣减返还给交警大队。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大家财险陕西分公司赔偿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60818元,人保财险潼关支公司赔偿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大家财险陕西分公司退还张某垫付费用18780元,大家财险陕西分公司退还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垫付费用20000元,当事人之间再无任何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表满意,法院审理该案做到了案结事了。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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