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4 15:58 来源:潼关县人民法院
近日,潼关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件危险驾驶案,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出发前往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在行驶至东桐峪专线0011公里500米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缓刑,但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刘某某不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驾驶人因一次醉酒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其行为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都是无法估量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以身试法。
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