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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常识--审验

时间:2015-05-15 10:58 来源:潼关交警 点击量: 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第四十九条:户籍、居住地变化转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一、参加驾驶人审验的范围

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二、审验的内容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校车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三、不予通过审验的情形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四、其他规定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人内,提交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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