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19 17:42 来源:潼关交警 点击量: 次
2016年1月12日下午16时20分许,矿区中队1355班组在工业园区路段巡查时,发现一辆陕HA5159白色小型轿车行驶缓慢,民警上前检查,经检查怀疑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带回中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该驾驶人驾驶证信息,该驾驶人2012年8月15日饮酒驾驶陕AZA362的灰色小型轿车,被河南省灵宝市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查获,进行过处罚。这次的违法行为为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确保证据充分,中队指派民警到渭南市支队指定地点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检测,检测结果为31.72mg/100ml。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该驾驶人卢XX行政拘留三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编辑:潼关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