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7-03-27 16:43 来源:潼关检察 点击量: 次
姜某盗窃得到银行卡后,想尽办法将银行卡里的钱取走。经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姜某以盗窃罪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左某系同一宿舍的工友。2016年12月8日,姜某趁左某离开宿舍工作之机,盗取了左某放在宿舍衣服口袋的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纸条。由于与银行卡主人左某认识,姜某不敢自己去取钱,于是慌称右手受伤让旅馆的服务员帮忙取了2000元,又让亲戚帮忙取出6600元钱。共计8600元钱。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从轻予以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情节成立,采纳了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判决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在此检察官提示,平时妥善保管银行卡,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一旦发现银行卡丢失后应及时报警。
编辑:潼关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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