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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法院:关于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等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0-01-31 17:01 来源:潼关县人民法院网

当前,全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关键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潼关县人民法院近期审判、执行等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自2月3日起暂时关闭。需到本院来诉来访的,请使用电话和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办理立案、信访事宜的可选择陕西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网址http:// 113.200.190.227:8082/sxssfw)或微信小程序“陕西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关注并实名注册即可使用)。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微信小程序“陕西移动微法院”等网上渠道,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需要联系法官的,也请尽量通过电话、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和平台办理。我们将服务前移,认真细心指导群众使用互联网办案手段化解纠纷。须亲自到法院办理的诉讼活动,务必全程佩戴口罩,自觉进行体温检测。未佩戴口罩和未接受体温检测的,不得进入诉讼区域。对于体温异常的人员,务请先行就诊。

三、上诉期限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届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3日;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届满的,届满时间均顺延至2020年2月3日。

四、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法官干警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口罩。我院将依法推进各类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对相关案件网上的财产查控及高消费限制等措施将正常进行,原则上对执行财产不进行线下查控措施。执行人员原则上不得外出办案,因情况紧急确需外出,须经院长批准。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依法开展。

六、做好法院机关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法院机关各出入口及安检场所等安排专人值守,配备体温检测仪及必要的防护设备,未经安全检测不得进入院机关办公和审判法庭等场所。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信访接待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七、本通告所列措施至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时终止。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诉讼参与人谅解。

办公室电话:0913——3822281

诉讼服务中心:0913——3820305

执行工作局:0913——3826862

潼关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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