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07 09:39 来源:潼关政法网 点击量: 次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在潼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成民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耄耋之年的公公打扫房间时,发现其公公藏在砖头底下的一万余元,便顺手拿走,随后将此事告知其丈夫于某某,夫妻二人将此1万余元私自占为己有。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贾成民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对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制作了法律文书、核实了全案证据,为庭审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庭审当天,贾成民检察长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按照庭审程序宣读了起诉书,围绕案件进行举证质证,并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检察长建议合议庭,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是家庭成员关系,判处单处罚金更有利于家庭和睦,并教育两名被告人要多孝敬老人,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最后,合议庭采纳了贾成民检察长的建议,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三千元,判处于某某罚金两千元。
本案的成功办结,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教育作用,展示了检察机关积极维护法理和情理的平衡,而且也是潼关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体现,充分发挥了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编辑:潼关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