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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法院刑庭:销售假药害人害己 追悔莫及

时间:2019-08-01 11:40 作者: 潼关政法委 来源: 渭南政法网

近日,潼关法院刑庭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并于8月1日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王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王某某受他人雇佣在淘宝店销售“七蛇追风丸”“百草灵蛇胆”“黄精蝮蛇丸”等“药品”,通过收发快递的方式帮助张某某销售涉案产品,涉案金额达298066元。上述“药品”经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鉴定,均认定为假药。该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郑重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药品经营者切忌因为一已私利违法生产销售假药,否则触犯刑法罪责难逃。作为假药的生产者、销假者,既领受刑罚,又受到罚金处罚,真是得不偿失。同时,提醒广大患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详细查看药品的生产厂家是否有国药准字标识等信息,特别是通过微信推销、网络代购等非正规途径购买药品时,要擦亮眼睛,防止上当受骗,避免既花了冤枉钱,又给自己和家人带来身心伤害。

编辑:潼关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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