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5 08:22 作者: 牛 强 来源:潼关法院
3月4日,潼关法院民一庭在疫情期间调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杨某与陈某当天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杨某当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准。
2019年10月19日10时30分许,陈某驾驶陕E03Z09号小型轿车在潼关县319县道三河口水利风景区出入口处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杨某驾驶的陕E35Y8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潼关县交警大队调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事故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在王淑娥庭长多次调解下,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未果。遂安排开庭时间,但随着疫情的爆发,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近日,陈某主动电话联系王庭长,表示想要外出复工,希望王庭长想办法尽快结案。王庭长考虑到陈某的特殊情况,主动电话联系杨某调解此案,并说明陈某外出复工的特殊需求,希望杨某能够相互谅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结案。经过王淑娥庭长数次在法理、情理、疫情等方面耐心细致的电话劝说疏导下,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准许。至此,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能够公正、高效结案十分满意。
该院民一庭在疫情防控期间,急当事人之所急,想方设法在避免当事人互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快捷高效调处纠纷,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马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