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03 16:08 来源:潼关政法委 点击量: 次
中共潼关县委政法委员会
潼 关 县人民 检 察 院
潼 关 县 公 安 局
关于集中整治村、社区等基层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
通 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等基层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整治我县社会治安和投资发展环境,深入推进平安潼关建设,根据中省市统一部署,从现在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在全县集中整治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1.通过“霸选”、“贿选”等不正当方式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危害基层政权建设的村、社区等基层干部;
2.煽动群众带头无故上访、聚众闹事的村、社区等基层干部;
3.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但仍多次破坏、阻挠重点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实施的村、社区等基层干部;
4.村务、财务长期不公开,议事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混乱,滥用权力、侵占集体财产,垄断集体资源,为其个人、家族及同伙谋取非法利益的村、社区等基层干部;
5.贪污、挪用、克扣城乡低保、救灾、社保、医疗等民生资金的村、社区等基层干部;
6.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矿产资源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立债权、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涉及黑恶势力的村、社区等基层干部;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点等重点部位、区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村、社区等基层干部及黑恶势力;
8.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的村、社区等基层干部及黑恶势力;
9.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村、社区等基层干部;
10.横行乡里、祸害一方,欺压百姓的乡霸、村霸、街霸;
11.涉及“黄、赌、毒、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村、社区等基层干部及黑恶势力;
12.村、社区等基层干部其它情形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在8月3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的违法违纪村组、社区等基层干部以及涉黑、涉恶、涉赌、涉毒犯罪分子,可视其情况依法从轻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打击报复举报群众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犯罪案件线索。
举报电话: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3822000 3819626
潼关县公安局 8499121 8499509
特此通告
二0一四年八月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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