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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检察院办理首起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时间:2019-07-17 18:22 来源:潼关县检察院

“希望你吸取教训,要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心存侥幸”,检察官说。

“真的很感谢检察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要守法遵法”,被不起诉人说。

7月15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索某某不起诉并公开宣告。这是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做出的第一起相对不起诉案件。

2019年6月11日晚,索某某喝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潼关县太蒿路0002公里200米处被查获,经过检测,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33mg/100ml,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索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被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索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索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索某某没有辩护律师,遂主动联系值班律师到场并听取意见,索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认为索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将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又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终经过该院检委会研究,对索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是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首次尝试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成果,是惩教结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对该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落实具有现实意义。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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