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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法院:审结污染环境案

时间:2022-09-19 09:42 来源:潼关县人民法院

近日,潼关法院刑庭对一件污染环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黑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在潼关县太要镇南巡村建造氰化池,用氰化物进行堆浸提金,并雇佣马某某看护氰化池。案发后,经陕西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氰化池内氰化物检测值为1.13mg/kg。黑某某、张某某共非法处置危险物质486.72吨。

法院审理认为,黑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 违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非法生产,倾倒和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黑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主动积极参与,系主犯,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均可减轻处罚。张某某在共同主犯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马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判处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判处缓刑。辩护律师建议对黑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黑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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