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29 11:51 来源:潼关交警 点击量: 次
校车驾驶资格注销的几种情形
近期,有校车准驾资格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公安部123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车管所民警提示:校车驾驶人驾车上路行驶,须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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