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7-11-30 15:01 来源:潼关法院 点击量: 次
经审理查明,秦某某从小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亲属曾将秦某某送往医院治疗。但因生活困难,没有能力给其治疗,就让其回家休养。期间,秦某某将其子杀害,并实施暴力性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经有关机构鉴定,秦某某在案发时无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亲属照顾和医疗条件和能力有限,不适合由亲属照顾和医疗。为防止秦某某继续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县检察院遂提出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
依照法律规定,秦某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该院刑事审判庭遂当庭决定对其实行强制医疗。
编辑:潼关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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