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8-02-01 15:02 来源:潼关法院 点击量: 次
2017年7月20日,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潼关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张某在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一直不按规定向执行机关汇报情况、按时报到,后下落不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张某,也无法对其实施监管,张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经过三次警告后,张某仍不改正,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遂向其家属核实张某的去向等情况,其家属反映张某已下落不明数日。为了避免张某在失去监管期间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2018年1月,该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潼关法院提交撤销张某缓刑的建议书,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撤销缓刑收监建议书送达法院。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脱离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管。该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撤销张某缓刑的刑事裁定书,决定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审判机关在经过司法机关进行社区 评估后,对于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按时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如果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将会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结果。
编辑:潼关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