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8-03-21 17:15 来源:潼关法院 点击量: 次
2017年9月份—2017年4月21日,陈某累计透支信用卡28659.27元。因逾期未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催收,并两次上门催收,陈某仍超过3个月拒不归还欠款,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下落不明后银行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28659.27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整,并责令陈某退赔该银行损失人民币28659.27元 。
法官提示:透支信用卡消费一定要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遵守信用卡管理规定,透支本金一万元以上超过规定期限不还,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能构成犯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潼关政法委